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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对驾驶人予以记分处理: (一)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记6分; (二)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三)车辆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一次记6分; (四)车辆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一次记1分。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 负有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